作者:张兵,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古往今来城市无一不是时间的产儿”,“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已经是当今城市中一项重要事实。历史文化遗产一代代保护下来了,时间就会向时间挑战,时间就会与时间发生冲撞……”。这些话语引自于《城市文化》一书,刘易斯·芒福德在年出版的这部影响世界的著作中,阐明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即富有个性的城市是文化不断积累和沉淀的结果,而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正是由一座座富有个性的具体城市构成的”。若认识到这一点,国务院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深远意义便显而易见了。
在过去30多年中,随着我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加深,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体系更加完整。同时,在保护发展的时空观念上也有了很大的拓展,从古代遗产发展到近现代遗产,从静态遗产到动态遗产,从突出一个历史时期的遗产特征到强调不同历史阶段的文化层级。可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了很大的扩展,这些丰富而“真实的”物质遗存,是我们当代人最应当倍加珍惜的。
警惕保护实践中的几种倾向
当今,一些城市深感自己的城市风貌单调乏味,“千城一面”,正是和大建设中轻率地毁掉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丧失城市文化特色有着极大的关系。问题是,这样惨痛的教训还在继续发生。目前仍有这样一些表现: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内部拆旧建新,进行集中式改造
一些城市无视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开发建设上,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区通通加以改造,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本来可以用于树立城市文化品牌,但开发主导者却把它们当成获得经济利益的绊脚石,想方设法一推了之。
(二)缺乏科学态度,不恰当的保护措施给历史文化遗存同样带来破坏
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但是往往以为保护一点旧貌古韵,做到“修旧如旧”,就满足了“历史的集体记忆”的社会需要。同时,不少城市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局限于创造经济价值,总是把遗产保护简单地混同于旅游开发,导致诸多历史文化街区的业态和功能只能落入“灯红酒绿”的俗套;甚至为了更利索地开展房屋的修缮和改造,将街区的原住民大量迁出,目的与手段本末倒置。
(三)受资本力量的驱使,在不具备历史档案支持的条件下,大肆复建
一些城市制定了过于宏大的复建计划,希望恢复“历史的”城市风貌。但由于缺乏足够的城市和建筑历史档案支撑,复建容易流于主观臆造,虽然有利于古城风貌的“完整性”,但是这种缺乏“真实性”的“完整性”是毫无意义的。同时,过于宏大的复建可能带来财务风险,对于历史地区城市功能网络的破坏也可能使得经济社会的运行濒临休克,再想恢复到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需要巨额的时间成本。
发生这些典型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意义认识还不足;对历史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律以及对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缺乏认识;保护的管理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还应更加严厉和周全;保护行动的社会基础和专业人才队伍还有待进一步壮大。
珍视保护工作的新机遇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新思路,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机遇,我们应当珍视这个宝贵的历史机遇,把保护和发展的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一)从中华文明传承的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应从传承中华文明的战略高度进行认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
(二)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
创新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发展体系;深化“真实性”、“完整性”的本土化认知,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问题上继续坚持“保存好真实历史信息、更新基础设施、小规模渐进式地开展整治”等原则;对建设中发现的历史遗迹,要做好发掘工作,科学制定保护方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尤其是一些城市考古项目,要因地制宜,精心谋划,综合研究,探索更合理、更可持续的利用方式,把文物古迹展示同公共空间的开辟有机结合起来,使文物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城市环境品质改善增添更多的文化光彩。
(三)要把民生的改善作为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虽然地面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把民生的改善和遗产的保护统一起来,从根本上实现居民生活条件的现代化,让所有生活在那里的居民拥有一份文化上的自豪和自尊。同时,从国家相关标准的修改入手,采取与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相适应的适用工程技术,使之现代化但又不对历史城区造成破坏。
(四)完善法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建立多层次、全过程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绝不姑息;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项目进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探索编制“文化资产负债表”,建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领导实行离任审计制度,以增强地方领导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
(五)壮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力量
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抓手,构建全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工作平台,吸收优秀的技术力量,壮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开展包括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保护与发展基础理论研究;研发和推广保护利用的各类适应性技术;积极尝试城市设计的方法和理念,使城市风貌特色的塑造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六)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
充分利用媒体、学校教育等手段,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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