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4、问:乡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资历、任职年限等确定,具体条件如下;
(1)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
(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检察官。
5、问: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核定法官、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政冶部主任,不计入法官、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改后法官、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何确定职务?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9、问:套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套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套改的方式,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并进行审核。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形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检察官职务套改名册》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理任职手续并将《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改工作完成后,法官、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10、问:经中央批准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法官、检察官职务如何套改和晋升?
答: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答复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年2月4日印发)
警察招录机制改革:市、县两级不得自行招警招警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采取面向社会招录和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两种形式
对特殊职位、特殊人才和艰苦边远地区实行政策倾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以打造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为核心,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总体考虑?将带来怎样的调整变化?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就上述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改革警察招录培养机制?
答:近年来,公安机关面临的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任务日益严峻复杂,公安队伍建设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招录培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工程”,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两个改革意见。此次改革就是要建立健全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安院校教育培养质量,确保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
问:此次改革有什么总体考虑?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符合公安工作需要,在“入口”上应当与其他公务员有明显区别。二要解决突出困难问题,着力破解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难、专业人才引进难、艰苦边远地区招警难问题。三要体现改革创新,改革招警组织实施、考试内容设计、招生培养等关键环节。四要坚持依法推进,注重改革政策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问:此次改革有哪些重大调整?
答:一是从招警权限看,实现从分级组织到规范统一的转变。此次改革从国家层面对人民警察招录工作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要求招警工作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市、县两级不得自行招警,有利于进一步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
二是从招警模式看,实现从单一型向多元化的转变。突出表现为建立了“双轨”招警机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和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单独招录两种方式,既有利于保障公安专业人才及时有效地补充,也有利于把社会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安机关。
三是从招警方法看,实现从“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公安机关招警职位将划分为执法勤务、综合管理、警务技术三大职位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考试内容和测评方式手段。
四是从政策重心来看,充分体现对特殊职位、特殊人才和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
问:此次改革采取了哪些新举措?
答: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改革对公安院校的招生管理、教育培养、毕业生入警等方面,采取了许多针对性较强的举措。
一是建立全国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层次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定位,进一步规范各公安院校学科专业设置,逐步建立完善部、省两级公安院校体系。
二是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保持衔接。
三是推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严格纪律作风养成,坚持实战化导向,强化警务能力培养,健全完善质量监控体系,严格实行淘汰机制。
四是面向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单列招录计划,单独组织统一考试。在畅通分类招警渠道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
问:面向社会公开招警将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后,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警考试将会有一些新的变化。
一是从考试内容上看,增加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符合不同职位要求的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内容等。同时,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将视情增加专业技能测试。
二是从考试程序上看,针对公安机关亟须紧缺专业或者通过社会公开招考难以有效补充的职位,将采取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招考。
三是从招考地域看,今后国家将对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公安机关的考生,实施特殊政策倾斜,如降低报考条件、放宽资格限制等(来源:法律图书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 为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就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制度,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招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招录,竞争择优。招录人民警察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 坚持五湖四海,选贤用能。实行双轨招警工作机制,既有效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其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又畅通有志于公安事业的其他青年入警渠道,把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安机关,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坚持分类招警,科学考录。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招考职位类别,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增强招警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规范便捷,突出特色。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公安实战要求,完善招警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制度,使招警工作更加规范便捷,更好地满足公安工作需要。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分类清晰、权责明确、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配套完备、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制度体系。 二、加强省级统一招警 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统一确定招警政策、编制录用计划、明确资格条件设置办法、发布招考公告、组织考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审核录用手续等。省级统一招警既可纳入“四级联考”,也可专门组织。公安机关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录用计划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具体实施工作。 三、实行分类招警 (一)明确招考对象。公安机关招警按照职位类别和工作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职位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勤务职位以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为主,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警务技术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 (二)编制录用计划。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编制员额、职位空缺、自然减员等情况,按照不同类别职位要求,区分不同招考对象,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拟录用计划要逐级上报汇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三)组织实施考试。招警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所有职位均需进行公共科目笔试,执法勤务职位还应进行专业科目笔试。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增加专业技能测试。公共科目笔试试题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专业科目笔试试题由公安部组织命制。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和方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工作要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测评要素、内容、方法应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工作需求。面试时,应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安机关考官。面试考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面试考官资格。考官的选派、考官小组组成及考生面试顺序,随机抽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考官异地执考。各地要加强组织管理,重视公安机关考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面试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四、开展特殊招录 (一)涉密要害职位招考。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重点涉密要害职位的招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组织推荐、严格考察的方式确定考试人选,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办法择优录用,也可以从高中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培养。 (二)人才紧缺职位招考。少数民族语言、非通用语、狙击、排爆、突击、防核生化、航空、潜水、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通过公开招考难以补充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合理确定考试内容,执行相应体能测评和体检标准,适当调整招录程序等方式进行。 (三)公安英烈子女招考。公安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子女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公安英模子女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研究确定。 五、完善招警政策 (一)加大艰苦边远地区招警力度。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招录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采取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限定报考人员户籍、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限定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条件特别艰苦和任务特别繁重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可以进一步采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官士兵招考等政策,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二)完善体检和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办法。根据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的特殊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明确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条件、程序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体检和体能测评环节在招警工作中的顺序。体检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三)严格招警考察标准。要在遵守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招警考察内容、标准和方法开展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对政治素质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考察工作可予以前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 (四)探索心理素质测评。要积极开展人民警察招录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研究,围绕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职位要求,科学确定心理素质测评的内容要素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有条件的地方在招警时,可结合实际开展心理素质测评试点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严肃纪律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招警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风险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为开展招警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年度招警计划、工作方案、招考公告以及招录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公务员局和公安部。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招录工作按照管理体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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