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林区稳定,建设生态文明,年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春市火灾应急预案》。年由于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以及相关要求的变化,需要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府厅字﹝﹞90号)、《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宜府发〔〕25号)、《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字〔〕49号)。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理、综合保障、附则七个部分组成。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宜春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武警宜春支队、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宜春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宜春机场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宜春车务段、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2.2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1.3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督促检查。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市、县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临战状态。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下同)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国庆、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以及国家其它重大政治活动等,下同)18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调度与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赴前线指挥,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3)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调动其它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3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关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36小时、重点时段6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会同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全省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市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全省扑救力量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公顷以上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人以上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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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欧阳锦蓉刘玉洁
校对:曾舜
审核:潘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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