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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分类标准的非政府内部

来源:应城市 时间:2019-11-26

行政法学·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范围(a)

行政 物价 不履行法定职责 信息公开 费用 切身利益 行政管

理职责 政府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 裁量权

行政法学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量权不履行法定职责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掌握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依据。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年度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年9月12日)

行政诉讼/物价

张XX

如皋市物价局

政府机关依据物价机构制定的相关文件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信息公开费用,行政相对人为此向物价机构申请将其制定的上述文件公开,该文件是否属物价机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市政府向原告张XX公开通知的附件一(2)。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政府机关依据物价机构制定的相关文件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信息公开费用,行政相对人为此向物价机构申请将其制定的上述文件公开。因该文件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系物价机构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所制定的政府信息,并非其内部管理信息,而文件内容为针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标准分类。综上,该文件属物价机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未予公开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相关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行政机关单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时所产生的信息为内部管理信息,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履行职务,故政府内部管理信息不应被公开。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并非内部管理信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及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职能及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公开。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及量化标准应公布。综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制作的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的信息应予公开,行政机关不公开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物价机构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确定了自由裁量幅度。申请人在被违法收费后,向物价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物价机构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物价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所制作的信息,并非内部管理信息,且该信息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此外,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量化标准分类。综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物价机构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物价机构的不公开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国务院年《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八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行政一审判决书

1.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2.什么是行政裁量权,量化行政裁量权分类标准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3.简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依据。

4.简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XX。

被告:如皋市物价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26日,如皋市物价局印发皋价发[]28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该文件包含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第十条内容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详见附件一(2)”。

年1月9日,张XX向如皋市物价局举报称,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事项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该局接到举报后答复称,丁堰镇政府已决定将收取的31位农户的信息检索费、复印费共计.5元予以主动退还,按照“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年3月8日,张XX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皋价发[]28号”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答复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向原告提供该文件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但未提供该文件的附件一(2)。张XX不服,提起诉讼。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信息应否公开。首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单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时所产生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如皋市物价局称其对丁堰镇政府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即为“皋价发[]28号”文件,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具体价格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宽时,该文件是该局量罚的参照依据。可见,涉诉信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其次,涉诉信息是如皋市物价局根据该市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价格违法行为所作的具体量化处罚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量化标准应当予以公布,故涉诉信息属于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再次,如皋市物价局仅向张XX公开涉诉文件的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而未公开该文件的附件一(2),其选择性公开涉诉信息的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如皋市物价局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据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皋价发[]28号”文件的附件一(2)。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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