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招委〔〕号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
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县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号)精神,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坚持稳中求进,强化规范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优化考试招生服务,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安全、公正和有序实施。
一是强化考试安全责任落实
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州、县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健全高考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及舆情的预判研判,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等行为。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用得上、用得好,把好考场入口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替考。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新特点,对涉考工作人员进行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遵纪守法意识。面向广大考生及家长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涉考条款,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和警示教育,健全诚信制度,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格考试招生规范管理
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6号),做好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保持政策稳定。取消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省统测;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申报时,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城乡区域划分代码,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确定考生户籍是否在农村区域;免费医学生计划招收具备地方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以降分征集志愿完成计划;调整高职院校与本科联办计划录取批次安排,从提前批高职高专调整到高职高专同批次录取。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配合高校及时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违纪的考生、中学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审核。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确保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考试招生信息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压实信息安全责任。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各地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进一步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四是提高考试招生服务水平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加分优录考生、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信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做好考试招生服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安排专班专人负责考试招生服务工作,全程为考生和家长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市、州、县招办和中学要安排场地和人员对考生填报志愿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操作指导。各市、州招办应集中公示辖区内两次集中填报志愿的地点、责任人、指导老师、联系电话等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考试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让考生满意、社会满意。
做好考试招生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规范新闻报道,不得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加强舆情监控,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
附件:湖北省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
湖北省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非一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外省户籍随迁子女申请报名参加我省高考,除符合以上3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按教学计划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二是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我省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是随迁子女考生当年未在省外其他地区参加高考报名。
3.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省定居的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
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年11月14-16日,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11月20日前完成现场确认。年11月20日-12月5日,普通高考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12月30日前完成现场确认。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具体报名办法和工作要求,并指导各地实施高考报名工作。
二、考生档案
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各市、州、县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8.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需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高招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高招体检于4月15日之前完成,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除报名参加“五年一贯制”录取考生外,凡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和高职单招的考生均须参加高招体检。高校可不予录取未参加高招体检的考生。
体检由县级及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作出结论。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5.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16.普通高考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技能高考的文化综合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素质测试、技能高考技能操作考试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17.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18.全国统考、省级统考、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细则)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9.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分,考试时长:语文为分钟,数学、外语均为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分,考试时长均为分钟。
20.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等五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1.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技能高考。技能高考分机械类、电气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财经类、汽车维修类、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等专业类别。“文化素质”考试内容为文化综合,包括语文(90分)、数学(90分)、英语(30分)三个部分,满分分;“职业技能”考试内容为各专业类别基础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部分,满分分。具体考试组织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技能操作考试实施方案》执行。
22.全省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体育类专业素质测试,招生高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专业测试,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3.省、市、县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六、评卷
24.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评卷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25.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有关高校和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办〔〕6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26.6月23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是考生高考成绩发布的唯一渠道。考生可以通过 89.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90.市、州、县招委会职责:
(1)执行上级招委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地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负责组织考生高考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招体检、志愿填报、优录核定、专项计划资格核定、考生纸介档案组建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助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3)负责本地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辖区内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开展考试诚信教育、招生宣传和培训,负责考试招生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6)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1.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附则
9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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