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墩子、故意伤害他人…应城一男子醉驾后撞物,被大妈抓车门拖行三十米后逼停。9月12日,该男子行拘十日、罚款五百元后,又以危险驾驶罪被交警大队移送检察院起诉。
8月24日15时许,樊某酒后驾车,经过长江埠大普村路口时,撞到了杨大妈家经营的洗车棚,遂杨大妈拍打樊某驾驶室一侧后车门玻璃。樊某于是下车查看,因害怕自己饮酒驾车被查处,在明知道杨大妈双手抓着驾驶室一侧后车门把手的情况下,樊某还企图摆脱,驾车逃跑,但是大妈死拽车门不放,杨大妈说:“今天拼了命,我都不让你跑脱…”,被拖行三十米后,樊某觉得遇到一个不要命的狠大妈,心生害怕,被逼迫停车,周围的居民见状迅速将该车拦住并报警。
长江埠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将樊某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经公安司法鉴定,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2日,在对樊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后,并以危险驾驶罪将其移送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知识关联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0元—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孝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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