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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淮西堂城市大酒店!被县法院依法强制腾退!
10月3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腾退原淮西堂城市大酒店近七千平方的房屋。
(9月中旬在腾退现场张贴的迁出公告)
9月中旬,法院在该房屋门口张贴了迁出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腾退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时自行腾退。
(执行法官填写执行现场笔录)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拒不腾退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耐心释法说理,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将钥匙交给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腾退房屋。
腾退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填写执行现场笔录,仔细清点登记物品清单,并对腾退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执行法官认真清点、登记物品清单)
此次腾退行动预计历时一周,截至11月2日下午3点已清理出物品80余车,并责令被执行人看管及尽快处置。
(在腾退现场设立警戒线)
(腾退现场)
霍邱公安局公开选聘警务辅助人员部分岗位报名时间延长:
霍邱县公安局公开选聘公安特(巡)警及消防警务辅助人员
部分岗位报名时间延长公告
年10月12日经霍邱县人民政府网发布《霍邱县公安局公开选聘公安特(巡)警及消防警务辅助人员公告》,年10月22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新增警务辅助人员岗位22个,发布《霍邱县公安局公开选聘公安特(巡)警及消防警务辅助人员补充公告》,新增C岗监察留置看护警务辅助人员12名,8男4女,社会人员;D岗经济开发区警务辅助人员10人,社会人员(女性身高1.6米以上)。现延长C岗、D岗报名时间,为年11月8日—9日上班时间,其他事项按10月12日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霍邱县公安局
年10月31日
霍邱警方依法开展仿制式警服专项整治行动
图片来源网络
图片来源网络
为净化执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霍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按照县局要求,扎实开展仿制式警服专项清理整顿行动,近日依法查处一起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案。
近日,霍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对霍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安员穿着服装进行检查,发现保安员赵某明、马某华穿着仿制警用制式服装,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混淆。西城所民警立即向所领导汇报,同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随后将霍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传唤到案,经询问,该法人如实陈述了其擅自为保安员购买仿制式警用服装的违法行为。
目前,西城派出所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该物业公司警告的处罚,该公司已接受责令改正。
霍邱:慑于法院强制执行“老赖”主动履行13万案款
11月1日上午,被执行人陈某来到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将13万元案款打入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
年3月,霍邱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陈某应在年8月31日前和年1月31日钱分别偿还曹某7万元及利息、5万元及利息。若陈某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陈某可就曹某所欠下的的所有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生效后,陈某却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10月17日,曹某来到霍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陈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收到材料的陈某通过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询问案件情况。执行法官依法告知陈某,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陈某听后连忙说道,会尽快将钱打入法院账户,还望法院不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11月1日,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陈某的电话,这才发生开头的一幕。确认陈某的13万元到达法院的账户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曹某,通知其来到法院兑付案款。在曹某将13万元案款成功兑付后,该案件圆满结束。
霍邱:交通事故后拒赔偿法院强制扣划助维权
11月1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乔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了乔某在案外人王某处的工程款。
年5月,乔某驾驶别克牌轿车与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接触,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黄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元,该损失经双方协商无果,黄某于是向霍邱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判决生效后,乔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进入僵局。执行法官后来向乔某的邻居询问时,无意中了解到乔某前段时间在给案外人王某建设房屋。执行法官获取到这个信息后,当即前往王某居所,从王某口中知道了乔某在王某处有工程款9万余元,王某尚未支付给乔某。执行法官当场向王某送达了冻结该笔工程款的裁定书,并告知王某若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乔某,法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之后,执行法官要求王某履行欠乔某的到期债务,但是王某担心将工程款交至法院会与乔某产生纠纷,迟迟不愿交付。执行法官现场查询了王某居住地的银行,发现其有银行存款,遂依法扣划了该工程款,并向王某送达了扣划裁定书,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关于新设立执法(征收)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于年9月2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新设立的执法(征收,下同)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新设立9个执法机构,分别是: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长集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户胡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石店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周集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孟集税务分局。
二、
原霍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城关税务分局、长集税务分局、新店税务分局、石店税务分局、马店税务分局,原霍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管理分局、城关分局、长集分局、户胡分局、周集分局、石店分局、新店分局、孟集分局,因机构撤销,以上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新设立的9个执法机构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职责与管辖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缴费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各种事项,具体有:税(费)信息采集确认、调查核实、税(费)申报、税(费)征收、税(费)解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防伪税控发行、行政许可、税收优惠备案及核准事项、税收证明开具等;负责办税服务场所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县级重点税源集中管理、风险应对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负责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以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管辖范围为城关镇、宋店乡、三流乡等3个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长集税务分局负责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以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管辖范围为长集镇、夏店镇、众兴集镇、曹庙镇、岔路镇5个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户胡税务分局负责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以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管辖范围为户胡镇、河口镇、乌龙镇、龙潭镇等4个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石店税务分局负责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以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管辖范围为石店镇、高塘镇、白莲乡、邵岗乡、马店镇5个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周集税务分局负责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以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管辖范围为周集镇、临水镇、范桥镇、王截流乡、经济开发区、冯井镇等6个乡镇(开发区);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负责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以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管辖范围为新店镇、潘集镇、临淮岗乡、城西湖乡4个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孟集税务分局负责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以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管辖范围为孟集镇、花园镇、冯瓴乡、彭塔乡等4个乡镇。
四、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五、
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公场所为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长集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长集镇街道,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户胡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户胡镇街道,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石店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石店镇街道,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周集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周集镇街道,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新店镇街道,邮编;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孟集税务分局办公场所为霍邱县孟集镇街道,邮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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