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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6期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

来源:应城市 时间:2019-12-22

(甬综执联〔〕6号)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公安局,市燃气协会,各燃气企业: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宁波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从管壁外缘至两侧)根据不同管道类别和不同作业行为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按以下确定:

  (一)种植深根植物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0.75米,次高压燃气管道为1.2米,高压燃气管道为2米。

  (二)取土、倾倒渣土、堆放重物、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用明火、倾倒和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2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5米。

  (三)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行为,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1.5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5米;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在燃气设施周边从事爆破行为的,为50米。

  四、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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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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