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各餐饮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I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避免因人群聚集、聚餐导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减少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邹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现对全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发出如下告知:
一、即日起,请餐饮服务单位自行暂停营业或推迟营业。对已订餐的消费者,要充分沟通,争取理解,采取推后举办、退还定金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对于停业之前购进的食材或者加工成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平价销售给市民减少损失。要保证明码标价,不得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二、提倡红白事简化或其他方式妥善办理。暂停接待婚丧嫁娶聚餐宴席等集体性聚餐活动;暂停农村流动厨房开展的农村自办宴席等集体性聚餐活动。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食堂等确需营业的餐饮经营单位,应符合如下要求方可营业:
01.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体温测量设备,就餐人员需佩戴口罩进入经营场所,进入前需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异常者立即上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餐时要采用分餐制,避免集聚就餐。
02.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营业前、后按规定要求对前厅后厨地面、桌椅、操作台等物体表面及公用物品用有效氯浓度mg/L的消毒液(5%84消毒液:水为1:99)进行全面喷洒和擦拭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做好消毒记录,及时清理垃圾。
03.餐饮单位负责人要每天对员工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员工需佩戴医用口罩及手套上岗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配备充足的消毒洗手液。
04.加强对从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防控意识和水平,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05.严禁在餐饮经营场所非法圈养、宰杀、加工活禽和野生动物,杜绝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采购、加工和使用未经检疫或来源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
感谢所有餐饮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同心、众志成城,与全市人民一道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邹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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