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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

来源:应城市 时间: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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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年1月23日凌晨,湖北省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武汉市自当日10时起关闭离汉通道。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驾驶牌号为鄂AJxxx0的白色起亚轿车搭乘被告人田某从武汉市蔡甸区出发,因武汉市高速公路已封路,二人遂改道经国道在仙桃市驶入高速公路回宜。1月25日凌晨5时许,二人回到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街道邦泰国际社区北区37栋邓某家中。

邓某、田某回宜宾后,未按当地防疫部门要求及时向社区登记报备、居家隔离,邓某在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称其是从湖北省应城市归来,隐瞒了田某与其从武汉市返宜的事实。年1月26日至31日,邓某、田某多次出入菜市场、超市、餐饮店等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且田某未佩戴口罩。2月1日,田某出现新型冠状肺炎症状后,邓某方才向防疫工作人员承认田某与其返宜事实。2月4日和5日,邓某、田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并隔离治疗。至此,邓某、田某导致二人出入的公共场所密切接触者60余人,居住的邦泰社区北区37栋77户共人被隔离观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亚东、田群英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田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依然严峻,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疫情防控制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保护自己的同时就是保护他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以身试法。

供稿: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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