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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济宁市医疗保

来源:应城市 时间:2021-10-29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年度济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为做好年度济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且未在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外来常住人员、各类全日制普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直接拨付至社会经办机构。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其中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不享受政府补助。二、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年度的集中缴费期。三、缴费标准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缴费标准为每人元。四、征缴模式自年4月1日起,济宁市范围内原由社保或医保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集中缴费期内,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保持“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的管理方式。五、缴费渠道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银行查询缴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费(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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