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应城市 >> 应城市习俗 >> 正文 >> 正文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

来源:应城市 时间:2020-10-30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

1.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胡小红(武陵区开和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年4月8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现场的武陵酒30年上酱、中酱、少酱、德山御品陆拾年代白酒、御品柒拾年代白酒、国窖白酒、五粮液白酒、贵州茅台白酒共计44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没收被扣押白酒共计44瓶,处罚款人民币元。

2.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经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年3月28日至年8月30日分7次从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的麸炒苍术85公斤,经抽检,该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系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销售劣中药饮片麸炒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扣押的麸炒苍术1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8元、货值金额元一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08元)。

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年1月13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丹参,年1月14日入库65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年9月19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麸炒苍术,年9月24日入库86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年1月11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茜草,年1月16日入库21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年3月3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薄荷,年3月8日入库65公斤。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系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丹参、茜草、麸炒苍术、薄荷等劣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扣押的茜草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元(罚没款共计元)。

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年11月20日从临澧县农户购进中药饮片栀子原药材,于年7月15日下达生产指令,成品入库45公斤。涉案中药饮片栀子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元。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为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劣中药饮片栀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扣押的中药饮片栀子19.7公斤,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涉案中药饮片栀子货值金额(元)二倍的罚款,共罚款元(罚没款共计元)。

5.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游奉阳(武陵区嘴想你商店)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年1月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明俊子洋食品商行(经营者刘明)购进进口预包装食品Maxignes蓝胖子全脂奶粉13罐。当事人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Maxignes蓝胖子全脂奶粉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扣押的11罐进口预包装食品Maxignes蓝胖子全脂奶粉,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元。

6.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陵区鸿沅文化艺术品商行购进、赠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年12月28日,据举报称,武陵区鸿沅文化艺术品商行采取会议营销模式销售保健产品,涉嫌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商品为欧臣牌蜂胶胶囊,在销售蜂胶胶囊过程中为推销商品,将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动力健步鞋”作为赠品吸引消费者。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购进、赠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动力健步鞋”,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元。

7.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年11月以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在其生产的新桂圆八宝粥包装盒使用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引人将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误认为是“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截至年1月23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新桂圆八宝粥件,已销售件。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元。

8.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向荣“足益生多福鞋”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年7月以来,周向荣为了促销经营场所内的“足益生多福鞋”,在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方家巷社区人民路号天德大厦一楼大厅,利用立式展架进行广告宣传,其中印有“足益生多福鞋独创‘7大穴位,46个触点’足疗鞋垫……”“穿上足疗养生鞋,体验3大神奇感受感受1:促进足底血液循环,改善双脚冰凉、肿胀、疼痛!……鞋帮内富有银离子,具有杀菌消毒、消炎止痒的功能。感受2:穿上腿脚舒适,老人更爱运动,越穿身体越好!感受3:刺激足底反射区,带动全身血液循环,调理五脏六腑!”等宣传用语。经查实,上述宣传内容无法定依据,内容虚假。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其经销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元。

9.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于春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年1月21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临澧县望城街道文塘社区高山组经营有一“国珍健康生活馆”门店,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各种规格的“国珍牌”保健食品,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于春娇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11月初开始经营活动,从新安镇松竹梅商行购进货值金额元的各种规格的“国珍牌”保健食品。至年1月21日止,当事人销售了元的“国珍牌”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

10.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泽云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推销其销售的羊奶粉在其经营场所向前来免费体验高电位治疗机的中老年人播放视频。该视频中含有一女子身穿白大褂讲解“羊奶一方面可以提供丰富的蛋白质和钙,另一方面就是因为它的蛋白质的分子比较小,里面含月乳颗糖粒比较小,所在适用羊奶人群当中,发生过敏和乳糖不耐受的发生率就会比吃其它奶制品的发生率要低一些”等内容。并配有“张雅莉副主任医生、临床营养科、医院、专家提示:羊奶一方面可以提供丰富的蛋白质和钙,另一方面羊奶的适用人群当发生过敏和乳糖不耐受的发生率比其它奶制品的发生率要低一些”的字样。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其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发布含有医生形象的食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11.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市昌辉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年12月以来,当事人为了促销“康姿百德”床垫,在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常乐社区青年路(梦园居1栋、号)经营场所内摆放《康姿百德》等宣传资料,含有“这是迄今为止包括席梦思在内的工艺最先进、自动化程度最高的床垫流水作业生产线”“科学的人工补磁可使您在优质的睡眠中,不需要运动就能促进血液循环,为皮肤提供充足的养分……为健康和美丽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一:磁场它可以降血脂……第二:磁场可以改善胰腺的微循环……第三:磁场还可以活化胰岛细胞……第四:激活糖代谢酶的活性……”“经过实验和观察发现,磁场效应有益健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细胞代谢,活化细胞,从而加速细胞内废物和有害物质排泄……4.促进炎症消退,消除炎症肿胀和疼痛……8.有抗衰老作用,清除体内积存的自由基……11.镇静作用,消除失眠和神经紧张。”等宣传用语。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经营中为促销产品对其经销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元。

12.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祁美全冒用分公司名称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年6月在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武陵大道亮万家7栋号的经营场所,以文化墙方式在经营场所内墙面上张贴“金湘健常德分公司”字样名称从事保健品销售。经查实,当事人对外宣称的金湘健常德分公司名称并没有经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元。

13.贺某兴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贺某等人无证无照长期制作假冒伪劣德山、武陵系列酒及外地高档名优酒。接报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德山、武陵两家酒厂打假人员和公安干警一起跟踪、蹲守、摸排,发现贺某伙同他人形成了一条假酒产销利益链,再顺藤摸瓜先后掌握了桃源县陬市镇黄溪港村某农户家为制作假酒的窝点,武陵区河袱镇某农户家为存放包装等物品的窝点,鼎城区桥南某名烟名酒商行为其销售假冒酒的商店。

年2月1日,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分四个小组开展收网行动,抓捕主要制假售假嫌疑人4人,端掉制假窝点2个,存放假酒、假包装的仓库3个,出售假酒的商店2个,现场扣押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等知名品牌及常德本地酒余瓶,各种回收瓶及各种假冒商标标签、包装物若干,涉案货值金额达余万元。

年1月24日,此案被告人贺某兴、杨某国、贺某英、陈某枝四人被依法判处1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24万元。

14.康某吉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酱板鸭案

年4月22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鼎城区某鸭霸王店制售的酱板鸭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后发现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标,并在该店加工现场发现“亚硝酸钠”等化工原料,随即将该案移送鼎城区公安局,鼎城区公安局于年5月7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康某吉为节省成本及增强食品的防腐效果,将工业亚硝酸钠添加到酱板鸭制品中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年5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康某吉移送起诉。

15.何某兴等人生产经营水产品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系列案

年5-8月,市市场监管局、鼎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打掉了一个涉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查获非法添加有孔雀石绿物质的牛尾鱼余公斤,抓捕犯罪嫌疑人8人。

年1月21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对候某众、张某新、刘某山、何某兴犯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全国首例从销售环节查到养殖环节、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在水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经典案例,法律震慑极大,社会反响强烈。

16.郭某春等人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猪肉案

年1月4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成功打掉了一个专门从事病死猪肉非法生产、屠宰、运输、加工、销售的犯罪团伙,捣毁地下窝点9处,现场扣押死猪肉制品33吨,涉嫌运输车辆11台,收缴屠宰及腌制、熏烤等作案工具件,涉案价值多万元。该案3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移交外地公安机关处理4人,转行政处罚3人。

年12月4日、5日,被告郭某春、金某兰、郭某林等15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至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8万元。

17.毛某勇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食品案

年6月13日,根据鼎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鼎城区公安局对常德市鼎城区毛献勇牛肉粉馆“米粉浇头”中添加罂粟粉一案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毛某勇为提升“米粉浇头”口感吸引食客,要犯罪嫌疑人黄某购买罂粟壳,再将罂粟壳和其他作料混合研磨成粉末,然后加入到“米粉浇头”中供食客食用,经检测,该粉馆经营的“高汤”及“浇头”中含有可卡因、吗啡、罂粟碱等违禁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年2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毛某勇、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年4月9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给予毛某勇、黄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18.张某宏生产、销售含有“敌敌畏”的腊鱼案

年10月10日,澧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澧州八百里洞庭水产批发市场一门店销售的腊鱼进行抽检时,发现该批腊鱼中含有“敌敌畏”成份,随即扣押有毒腊鱼.5公斤,并将该案移送澧县公安局,澧县公安局于年10月26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侦查查明,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宏在晾晒腌制腊鱼时,为防止蚊虫叮咬,将用“敌敌畏”调制的药水喷洒在晾晒过道和腌制腊鱼上。年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19.杨某忠用非食用物质甲醛浸泡清洗牛肠案

年11月19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石门县楚江市场一摊位销售的牛肠及泡洗牛肠的液体进行抽检时发现含甲醛成份,随即对该摊位20余斤有毒牛肠予以扣押,并将案件移送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为增强防腐效果,犯罪嫌疑人杨某忠自化工商店购买一瓶甲醛溶液,并在泡制27斤牛肠的自来水中添加了两瓶盖甲醛溶液后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年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杨某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邓某全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案

年7月17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成功端了一个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豆芽的窝点。执法人员在邓某全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场所内发现有标示为“‘红m方’SODIUMHYDROSULPHITE88%MIN,N.W.25KGS”等文字和图像的白色粉末一袋,在一水缸内发现有使用完毕的塑料针剂20支以及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其它设施设备,并现场对生产经营的绿豆芽和绿豆芽(前期),生产绿豆芽使用的无名水、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进行了抽样检测。

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检验,邓某全生产销售的绿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无名水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含有亚硫酸盐。经专案组联合调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朱某香夫妻在家中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使绿豆芽无根、亮白、防腐、易销售,从湖北购买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纳成分的“营养液”和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保鲜粉”添加进去,之后将豆芽销售出去,在年3月至年6月期间共计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3万余斤。

年6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朱某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2人在六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1.张某远等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年5月24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早餐店制售的油条、鲜肉包以及原材料小麦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发现鼎城区张某远开办的安心包点坊制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为铝的残留量为≤㎎/㎏),检测结论不合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鼎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面粉等原材料、食品添加均剂进行了抽样检测,未检出铝残留物质,排除了食品添加剂带入因素。

年6月29日,鼎城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鼎城区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鼎城区安心包点坊老板张某远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车站路53号“互惠食用化工”店以给小孩治脚气为由,花2元钱购买了半斤明矾。之后按每斤面粉添加0.2g—0.3g明矾到面粉中搅拌均匀后炸油条售卖。

年3月7日,鼎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张某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3月20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年7月22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张某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张某远、刘某自本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2.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基本案情:年4月1日,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份“海南自组-常德、海口双飞五日游”、“港珠澳大桥欢乐五日游”旅游行程合同,合同上印制有以下条款:

1.我社承诺‘绝不增加行程外购物店’,如有违约将现场赔付客人元/人;该赔付为海南旅游过程中现场赔付;若行程结束,游客已回到出发地提出异议或投诉,则视为自动放弃,我社概不受理。

2.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地接旅行社所有。

3.自由活动时间,请听从导游安排的准确集合时间及地点!如因客人自愿自行参加非旅行社组织的活动,出现任何意外受伤的情况,责任由客人个人承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请客人保证老人的身体健康,如旅途中因老人身体原因引起的意外,我社概不负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年5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处以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3.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市麒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和分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基本案情:年5月21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1种中药饮片,均未标注品名、产地、生产批号、价格及规格等信息,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调查,进货票据显示的经营部不具备中药饮片经营及批发的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年6月18日作出没收扣押的31种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24.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毛典忠为无证食品经营户提供便利条件案

基本案情:年2月28日以来,当事人独立负责的“饿了么”津市服务站共招揽了家店铺在“饿了么”网络平台从事食品经营,其中4家食品经营户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为无证食品经营户进入“饿了么”食品经营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年7月17日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25.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年5月以来,当事人陆续给澧县四个学校的学生生产销售学生服,经检验,均不合格。这批学生服的货值金额共计元,获利共计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年4月9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

26.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中软金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基本案情: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出厂、销售至湖南省临澧县的加油IC卡自助发卡充值机(型号:ACM-,出厂编号:)产品,其产品未标注“CCC”标识。当事人出厂、销售的上述系列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年8月7日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年6月28日作出罚款10元的处罚决定。

27.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年2月19日,在当事人开发的项目地段“石门县大汉新城营销中心”售楼部举行现场抽奖销售活动,设置的最高奖华晨宝马BMWDB价值10元,金额超过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年5月10日作出罚款0元的处罚决定。

28.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漳江镇隆兴商行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年11月以来,先后从九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九大熊猫牌”食盐6吨。年1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仓库剩存食盐2.吨,其中规格标识gx50包/袋有60袋零28包,规格标识为gx60包/袋有51袋。除部分零售外,当事人批发销售给商店的食盐共计3.吨,销售金额共计14元,违法所得共计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食盐批发行为,于年3月29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70元的处罚决定。

29.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乾坤(武陵区美罗灵芝商行)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促销经营场所内的“美罗国际集团”系列保健产品,摆放《美罗国际集团系列产品》、《美罗灵芝养生瑰宝》两本宣传手册中印有“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率先证实了松茸多糖具有抗辐射、抗肿瘤的活性”、“孙思邈《千金方》:灵芝味甘……可用于现代的肾衰竭、心绞痛、神经衰弱、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等宣传用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4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0元。

30.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积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部分内容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诱导销售商品房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达到抬高房价、诱导消费者购买“积家年轮”商品房的目的,以部分内容虚假的《合同补充协议》将本应且已实际计入商品房总价款内的燃气入户费单列出来,在商品房总价款之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另隐瞒7层及7层以上的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要求,而使用浮法白玻普玻中空玻璃的事实。截至年6月29日止,商品房已销套,商铺22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三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年1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9元,并处罚款00元。

31.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黄金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西洞庭祝丰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但现场扫描票面

转载请注明:http://www.yingchengzx.com/ycsxs/6204.html